问题 | 民办非企业单位怎么注销登记 |
释义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条件(时限14个工作日): 1.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 2.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天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办理程序 1.召开理(董)事会会议决议。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注销登记的,应依照章程履行程序,召开理(董)事会议对注销事项进行决议,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董)事审阅、签名。 2.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批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理(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一份); 2.决定注销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理(董)事会会议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一式三份); 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一式一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5.清算组织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一式一份);(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并在省级报刊发布的《注销声明》,完成清算工作,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民办学校的印章及财务凭证上交其业务主管单位销毁); 7.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一式一份); 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9.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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