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老师体罚学生犯法。 体罚学生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对名誉也造成了损害,在现在的法制社会,我们不允许这种行为的继续存在和蔓延。受害者可以根据伤害程度,要求实施体罚的老师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学校,教育局等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果不行,则去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媒体公开。 体罚的基本概念如下: 1、体罚本身是错误的,为惩罚而实施的,就是体罚。如罚站,罚跪,鞭打等; 2、体罚必须是造成身体或心理的痛苦,不造这两种痛苦的惩罚,不是体罚,较近於犯错的宣告,如私下罚站两分钟。但痛苦之有无,应考量罚则本身的合理性,受罚者的身心状况,施罚者的执行态度等,例如明知学生脚伤,却罚他站两分钟,是体罚; 3、 未造成身体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藉由控制身体而行之者,是体罚,如强迫学生当众罚站两分钟等; 4、身体上的痛苦不以痛楚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适均是,如以强迫憋尿,强行搔痒,强迫看色情片,强吻等处罚,都是体罚。 体罚,指对未成年人身体进行错误的责罚,特别是造成身体上的疼痛,具体可以表现为打屁股,打手心,罚站,罚跪等。直接的肉体打击是体罚,罚站,罚跑,罚跪,罚蹲,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用东西故意砸学生等。罚抄写是变相体罚,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是变相体罚,甚至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嫌。变相体罚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