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和德国民法典的区别 |
释义 | 法律主观: 《德国民法典》以权利为核心构建,是19世纪末资本主义由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向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过渡时期的时代产物。其因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有所变化。在立法模式、文字语言、结构方面各有其特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法律关系为核心构建,以权利——义务——责任为主线,文字语言既简洁明晰,又通俗易懂,让一般人理解起来毫无困难。体现了立法者的法律平民化的理念。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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