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黑名单不可以办理营业执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