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职业病危害事故界定共分为三类,具体如下:1、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3、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重大和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