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何不同? |
释义 |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以下不同:1、与要约的关系不同。要约人是发出要约的人,受要约人是接收要约的人;2、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仅是作出了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受要约人作出有效的承诺后,合同成立。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什么区别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以下区别:1.要约人是指提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要约人可在提出要约时规定要约的有效期限并受之约束;2.受要约人是指同意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成立。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区别是什么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区别是:要约人指的是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的人,受要约人指的是接受要约的一方当事人。要约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受要约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受要约人接受而提出意思表示。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区别是什么 要约和要约邀请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要约,又称为发盘、发价或报价等。《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什么不同 他们的区别是: (一)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则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二)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不得任意撤销要约;要约邀请,无法律拘束的效果意思。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什么不同 他们的区别是:(一)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则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二)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不得任意撤销要约;要约邀请,无法律拘束的效果意思。 该内容由 任大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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