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即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的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无偿的、强制性的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征收货币或者实物的行为。在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纳税作为公民的重要义务之一,有关公民纳税的事项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公民的纳税义务法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