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赔偿标准及计算 |
释义 |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就残疾复制器具的赔偿标准及有关问题如下: (1)对残疾辅助器应当以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为标准。根据伤残程度,凭县(市、市辖区)级以上医院证明,配备国产普及性三轮车、轮椅、假肢、拐杖等。其标准按照省民政部门制定的国产普及性器具的价格标准确定。该标准的基本要求如下: ①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②辅助器具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并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但是对于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如残疾程度特别严重以至于普通适用器具不能满足辅助要求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③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周期和赔偿期限。 (2)继续赔偿情形 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辅助器具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辅助器具,赔偿义务人应当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即赔偿期限届满后残疾者还有再获得赔偿的权利。 (3)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计算公式: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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