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标的物瑕疵的种类 |
释义 | 1、价值瑕疵。这是指造成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灭失或者减少的瑕疵。价值瑕疵多出现在作为艺术品的标的物的买卖中,如某幅国画发生水渍、虫咬,某件古瓷器产生裂纹等,均可导致标的物价值灭失或减少。 2、效用瑕疵。也就是标的物使用价值上的瑕疵。标的物的效用包括通常效用和约定效用。通常效用是指按照标的物的性质一般应当具有的效用,例如电视机接收电视节目、冰箱制冷。标的物若不具有通常效用,就是存在瑕疵。 约定效用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的特定效用,如约定交付的电话机具有录音功能,若交付的电话机没有录音功能,而是具有一般的接打电话的功能,这具有电话机的通常效用,但不符合约定的特定效用,其交付是不适当的。 3、保证品质瑕疵。这是指标的物不具有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出卖人对标的物品质的保证表现为其所提供的产品介绍、质量说明书等资料。 买受人信赖这些材料,并据此确定价格、订立合同。如果交付的标的物没有出卖人保证的品质,出卖人就没有适当履行合同。 一、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在各国法上一般都规定,对于租赁合同准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如同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一样,对租赁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权利而使承租人不能为使用收益。出租人的物的瑕疵担保是指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构成出租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有两个: 1、租赁物有瑕疵。租赁物有瑕疵亦即标的物的品质或者数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或者不符合标的物的通常使用状态。租赁物无论是在交付前还是于交付后发生瑕疵的,出租人均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2、承租人于合同订立时不知租赁物有瑕疵,也不存在可以免除出租人责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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