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如下: 1、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本单位工作年限乘劳动者解约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 2、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不超过12乘劳动者解约之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数额+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不超过12乘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根据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和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时的月工资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