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处罚 |
释义 | 法律分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首先会给予训诫和给予警告。如果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则会被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 (一)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十日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 情节轻微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第三十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十日的; (三)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 情节较重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训诫,仍不改正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 第四十九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一)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向执行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如果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与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建议。 社区矫正机构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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