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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缓刑社区矫正可以减刑吗
释义
    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减刑。罪犯缓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均可减刑。
    对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减刑不应有更高的条件要求,社区矫正是1997年刑法出台多年后才开始引入我国司法实践的,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出台司法解释时,我国还没有试行社区矫正,没有考虑到充分运用减刑的手段激励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改造的问题。
    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人员应遵守的矫正制度大致如下:
    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2.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3.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4.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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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6:3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