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供电营业规则 |
释义 | 供电营业规则如下: 1、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2、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都必须按本规则规定,事先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提出申请,办理手续,供电企业应在用电营业场所公告办理各项用电业务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 3、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用户受电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应当符合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对规划中安排的线路走廊和变电站建设用地,应当优先满足公用供电设施建设的需要,确保土地和空间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4、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供电企业和用户都应加强供电和用电的运行管理,切实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制定的有关安全供用电的规程制度,用户执行其上级主管机关颁发的电气规程制度,除特殊专用的设备外,如与电力行业标准或规定有矛盾时,应以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或规定为准,供电企业和用户在必要时应制定本单位的现场规程; 5、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供电企业应在用户每一个受电点内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每个受电点作为用户的一个计费单位。用户为满足内部核算的需要,可自行在其内部装设考核能耗用的电能表,但该表所示读数不得作为供电企业计费依据; 6、并网电厂,在供电营业区内建设的各类发电厂,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在发电厂建设项目立项前,与并网的电网经营企业联系,就并网容量、发电时间、上网电价、上网电量等达成电量购销意向性协议; 7、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正式供电前,根据用户用电需求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以及办理用电申请时双方签订供用电合同。 【法律法规】 《供电营业规则》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一般不采用趸售方式供电,以减少中间环节。特殊情况需开放趸售供电时,应由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报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趸购转售电单位应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按国家规定的电价向用户售电,不得再向乡、村层层趸售。 电网经营企业与趸购转售电单位应就趸购转售事宜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趸购转售电单位需新装或增加趸购容量时,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新装增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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