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
释义 | 为保障水上安全,提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水平,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我局拟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本章仅适用于: (一)国内航行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 (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但自境外进入我国第一个港口以及离开我国港口前往境外港口的除外。 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并对报告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或抵港之前提前4小时(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向离泊或抵达港口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报告的进出港信息应当包括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抵离时间和地点等。 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书面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航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二小时的,其进出港报告一天不得少于一次。 海事管理机构与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平台,共享船舶进出港信息。 船舶诚信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建立中国籍船舶风险分类分级评价管理制度。 风险分类分级评价应考虑如下因素:船舶种类、船龄、检验发证质量、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情况、航运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状况、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情况、航运公司和船舶违法情况等。 对外国籍船舶,可参照中国籍船舶风险分类分级评价制度进行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收集、处理船舶相关信息,建立船舶信用档案 法律依据 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