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符合,按照法律规定,特殊的工作岗位是可以灵活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的。 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 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是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是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等;四是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法律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四条: 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是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是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等;四是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