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
释义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相对集中地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机构。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的工作主要包括: 1、依法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查处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查处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 3、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 4、查处文化演出、网吧及网络文化经营、动漫及电子游戏、文物经营、艺术培训、文艺展览等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5、查处非法设立电台、电视台、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和走私盗版影片放映等违法行为。 6、查处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违法违规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发行中的盗版侵权行为等违法经营活动,承担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工作。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领域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 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单位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行 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在预算定额标准以内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不得提高配发标准。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督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 第五条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六条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由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中制式服装采购应当预留制式服装采购预算总额的40%,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国家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第二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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