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病险包括什么病种 |
释义 | 购买重疾保险是必要的,因为生活中的意外难以预料。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激烈,一些公司的重疾保险涵盖40多种疾病,而其他公司的保险条款则不同。为了解决这种混乱,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2006年制定了30种重大疾病的统一定义和理赔标准。这些疾病包括恶性肿瘤、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器官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肾病、肢体缺失、重症肝炎等。在购买重疾保险时,消费者应注意保险条款是否符合这些标准。 法律分析 生活当中有很多事情都难以预料,所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因此,提前购买重疾保险是很有必要的。那么,重大疾病保险包括哪些呢?下面一起来看看。 近些年,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为了引起消费者关注,许多保险公司会在重大疾病上做文章。有些保险公司的重疾病保险竟然包含40多种疾病。有些保险公司条款上的重大疾病,在另一家保险公司又很难看到。这些状况常年出现,导致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常感到疑惑而难以下手。为了终止这一乱象,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于2006年进行了重大疾病行业标准定义的制定工作,30种重大疾病有了行业统一的定义和理赔标准。 30种重大疾病是指: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III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严重的多发性硬化、严重的I型糖尿病、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侵蚀性葡萄胎、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中男性疾病为28种,女性疾病为30种。 消费者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要注意阅读保险条款上对30种重大疾病的说明是否符合保监会所定义的标准。 重大疾病保险包括哪些病?重疾保险包括的病种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等。 结语 购买重疾保险是面对生活中不可预测的风险的必要选择。近年来,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越发激烈,重大疾病保险的种类也越来越多样。为了解决消费者的疑惑,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2006年制定了30种重大疾病的统一定义和理赔标准。这些疾病包括恶性肿瘤、心脏病、脑中风、器官移植、肝炎等。在购买重疾保险时,消费者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确保所涵盖的疾病符合保监会的标准。保障自己的健康,从提前购买重疾保险开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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