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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省高级法院院长什么级别
释义
    

法律主观:
    


    省级法院是高级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级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分为:(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包括:(一)省高级人民法院;(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分为:(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三)专门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四条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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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4:3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