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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有什么区别
释义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由于本罪在客观上亦表现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迫被害人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故与强奸罪就有了若干相似之处。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一)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与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强奸罪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二)二者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既可以是女性,又可以是男性而强奸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女性。(三)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本罪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为了获取钱财而强迫他人卖淫强奸罪的行为人则是为了同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为使被害妇女从心理上消除贞操意识,而先对妇女实行强奸,然后逼其卖淫,是定强迫卖淫罪还是以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对此,我国学者有不同看法。但由于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4项已把“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明确规定为强迫卖淫的严重情节之一,故此种情况下,对行为人以强迫卖淫罪从重处罚即可。但是,如果被强奸的妇女并未被迫卖淫,则应对强奸行为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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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0:4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