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规定什么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工作负责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工作负责。 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检查单位、地点或者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现场监测、勘查、检查或者核查;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3、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记录、凭证等; 4、查封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场所、设施; 5、扣押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以及相关物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综上所述,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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