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明确立项。开展督查督办工作,首先必须做到确立督查督办事项要及时、准确,并且做到一事一立。2.及时交办。明确立项后,要在第一时间及时交办督查督办事项,保证工作的实效性。3.认证承办。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应该是承办工作的具体负责人。4.定期催办。交办单位在将督查督办任务下达后,视反馈时限要求情况,定期对承办单位催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 第二条 当事人反映下级法院有消极执行或者案件长期不能执结,上级法院认为情况属实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