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违法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较大、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 (三)违法违规批准征占土地、建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市场政策,以及严重违规开发利用土地的; (五)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六)严重违反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 (七)严重违反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法律法规的; (八)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需要挂牌督办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