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物业管理问题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普通物业问题可以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投诉,物业收费问题可以向市、区物价部门投诉,物业断水断电、不合理占地问题可以向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物业电梯问题可以向技术监督局投诉。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