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 (1)投保人向保险人作出申请复效的意思表示; (2)被保险标的符合投保的条件; (3)投保人及保险人就停保期间的相关费用达成协商一致; (4)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复效申请。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导致保险合同中止的法定事由消除后,具备相应的条件,其效力即行恢复如未中止前的状态。 一、什么是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必要条件 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必要条件如下: 第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第二、投保人和保险人成立保险合同的意思应当自愿真实。 第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 第四、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第五、保险额度必须符合规定。 第六、保险合同必须得到被保险人认可。 二、保险合同可以变更吗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保险合同。但是在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在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前,由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观和客观情况变化,需要对保险合同作出变更的除外。因此,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及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变更。在多数情况下,发生变更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特别情况下,保险人也会发生变更。二是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这是指在保险合同主体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的其他记载事项发生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法定的书面形式,一是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批单;二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保险合同的书面协议。 三、保险合同成立有效条件有哪些 保险合同成立有效条件如下: 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2、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3、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