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除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合法生产或者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业绩;2、有生产或者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3、有经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4、有健全完善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风险提示:因特殊用途确需生产、使用禁止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按照《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有关允许用于特殊用途的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规定的特殊用途的单位,不适用有合法生产或者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业绩的条件规定。 法律依据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