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意外高空抛物是犯罪吗 |
释义 | 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是民事侵权违法行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造成他人死亡,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责任主体为建筑物使用人,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归责原则采取公平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免责事由包括不在建筑物内、无占有物品和位置不具造成损害可能性。加害人需证明免责事项。 法律分析 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是民事侵权的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他人死亡的,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犯罪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 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一、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 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二、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补偿责任(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三、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四、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 ①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②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③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结语 高空抛掷物、坠物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构成民事侵权违法行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导致他人死亡,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需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特点在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归责原则上采用公平责任,但特殊情况下可采用过错推定责任。责任主体为建筑物使用人,包括所有人、承租人等。免责事由包括证明自身非加害人以及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在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证明自身不在建筑物内、没有占有致损物品、所处位置不具有造成损害可能性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修正):第三章 气象探测 第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海上钻井平台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国际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远洋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报告气象探测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与资源调查 第十八条 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调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资料副本、实物样本或者目录汇交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接受汇交的部门应当对汇交的资料和实物样本进行登记、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承包者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取得的有关资料、实物样本等的汇交,适用前款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