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界定:登记之后尚未同居期间,夫妻双方婚后分居期间,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姻的调解或者判决尚未生效期间。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界定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2、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在这种情况下,补办结婚登记之前的一定时间也应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4、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5、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