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精神疾病,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
释义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了不同工龄的职工在医疗期内享受不同长度的医疗期;对于特殊疾病,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需要支付职工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获得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其中患重病和绝症的职工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 法律分析 【医疗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特殊疾病】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23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医疗补助费】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结语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可以享受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在医疗期内,企业应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标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此外,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从事原工作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还应获得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的增加部分与患病情况相关,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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