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由于过去编制混乱,导致公安局内部有好几种编制,如合同警,事业编,非公安厅统一入编的地方性开资人员编制,工勤编等等这几种编制,严格来说都不能办理任何案件和行政处罚,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那时候要求不严格,所以很混乱。后期开始整改,只有协警和辅警、工勤编在当地人事局有记录,其他正式警察都是在省厅统一记录。主要区别就是工作分工不同,不是正式民警不得独立办案和逮捕以及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