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为更好地贯彻实施《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办法》(珠府〔2017〕6号文)(以下简称《核准办法》),拓宽人才引进政策覆盖面,提升人才引进工作效率,大力引进更多优秀人才,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创新人才高地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核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及省属驻珠机关事业单位、按企业化管理运作的新型研发机构等)通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引进的人员,纳入《核准办法》人才引进范围。我市技工院校、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纳入《核准办法》人才引进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