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按部门分为:门诊处方、急诊处方和病房处方; 按门诊性质分:普通门诊处方、内专家容门诊处方、专科门诊处方; 按药物分类为:普通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毒性药品处方、放射性药品处方;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4年8月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为了方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患者报销医疗费用,对处方又作了新规定: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和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法律依据:《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