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停工或关门期间是否需要继续参加工伤保险?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为本单位的职工和用工单位的雇工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其在遭受工伤或者职业病时的合法权益。由此可知,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停工或关门等情况,是否还需要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停产、停业、破产或依法解散,在停产、停业、破产或者依法解散后六个月内,对其职工因工致残、因工死亡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保险赔偿。由此可见,即使在停工或关门期间,用人单位也需要继续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以保障员工在停工或关门后的一段时间内发生的工伤或职业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为本单位的职工和用工单位的雇工参加工伤保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发生停产、停业、破产或依法解散,在停产、停业、破产或者依法解散后六个月内,对其职工因工致残、因工死亡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保险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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