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起人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新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论经何类资产作为出资,其连续经营的记录可能是不被承认的。改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以原企业的出资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而不能以原有企业作为发起人,否则连续经营的记录可能不被承认。 以自愿为基础的发起人,必须有一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由于二板市场有支持民营企业上市的政策导向,因此主发起人或发起人主体最好为非公有经济的法人或自然人,也就是非公有经济的法人或自然人,应是独立的或联合起来的控股股东。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如下: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根据此一特征,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是一人公司,其股东至少为2人。但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不能超过200人。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3、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要求 1、发起人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个以上的发起人。这是一个最低人数的规定,而对最多人数则没有加以限制,因为这是资本的广泛联合,不限规模,也就不对人数提出上限。 2、发起人资格。 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但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为所设立的公司是中国法人,为了保证及时办理有关事务和履行义务,应当有此要求。 3、发起人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认购其应当认购的股份,这是指整个发起人而言的,至于每个发起人需要认购多少股份,则由发起人相互约定。但是无论哪一个发起人都必须认购股份,不认购股份的就不具有发起人的资格。 4、发起人任务。 发起人是组建公司的人员,其法定任务是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因为设立公司过程中有大量事务,必须由法定的人员负责办理,发起人就是这种人员,他们与一般的不入股的工作人员是不同的。 5、发起人人数的特别规定。 如果是一个或者二、三个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发起人人数上可以少于五人,不受发起人在五人以上的限制,但是有一个附加条件,就是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这样可以使公司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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