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呼市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
释义 |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要求,4月起,我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开始执行征地补偿新标准。从执行情况看,我市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整体有所提高,最高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由原每亩32391元提高到32500元,最高区片综合地价由原每亩280200元提高到298100元;最低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由原每亩10622元提高到10804元,最低区片综合地价由原每亩19433元提高到19620元。 征地补偿新标准是在2011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基础上进行更新的。更新后的标准对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有着积极意义。 此次执行的征地补偿新标准是综合补偿标准,是征收补偿集体土地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实际征地补偿费用的最低下限,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照当地最高标准予以补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参照标准执行;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实施。各地区可按照保证被征地农牧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综合考虑地类变化、土地质量、区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的征地补偿标准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我市国土部门认真落实征地补偿新标准,进一步加强实施征地补偿新标准的监督管理,严把建设用地审批关,确保广大农牧民切身利益得到保护。 一、征地补偿费用如何管理和分配? 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保管。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经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的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二、征地补偿纠纷怎样解决?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被征地方的名义将其征地补偿费用予以专户储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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