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有哪些情形 |
释义 | 法律分析:六类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违纪情形:(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在法定情况下,各级党组织或经过授权的党员可以依法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不构成违纪。(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具体包括:依法不应扣、不应缴、不应罚;无法律授权;超过法律规定加重群众处分等情况。(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具体包括:将应当支付给群众的财物扣留不给或少给;对应当支付给群众的钱款,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借用群众钱款,拖延不还等情况。(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具体包括: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等情况。(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具体包括:对应当为群众办的事,故意拖延不办,出难题、设障碍、下绊子;明里暗里索要好处费;强拿硬占群众财物;故意刁难、设置障碍等情况;(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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