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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教师不服从教师处理决定的如何申请复核
释义
    教师不服从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一、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分包括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二、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是作为教育者的主体,这里所讲的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就是讲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1.教师的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挥发表意见;2.教师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和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三、侮辱学生老师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吗
    老师辱骂学生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老师辱骂学生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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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3:4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