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分田到户以后,完成国家公粮任务后,多打的粮食都是自己的,非常有效的提高了农民种地积极性,为了多种地,多打粮,很多地方将不适宜种植粮食的坡地开垦出来种植粮食,甚至毁掉原有的林地种粮食,导致大量植被被毁,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为了防止生态环境被继续破坏,1999年,四川、陕西、甘肃等地率先开展退耕还林试点。200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在全国实行“退耕还林”计划,启动退耕还林建设工程,一是坡地退耕还林,二是宜林荒山荒地植树造林。从1999年到2008年,10年间,我国累计实施退耕还林任务4.03亿亩。退耕还林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将不适宜种植粮食、蔬菜、棉花、糖类的土地,和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的停止耕种,实时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退耕还林政策是从保护和改善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出发,因地制宜,造林种草,恢复林草植被。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国家拿出大量资金实行资金和粮食补贴政策,黄河以北地区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00公斤和20元现金。其中,生态林补助8年,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地补助2年。每亩补助种苗费5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