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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样订立融资租赁合同?
释义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即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即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的新型独立合同。三方当事人之间相互交错,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中较为复杂,一般的订立过程是:首先,由承租人与供应商确定未来的租赁物的合同条件;其次,承租人向**租赁公司提出融资性租赁申请;再次,**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与用户(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然后,由**租赁公司(出租人)作为买受方与供应商订立买卖合同;再后,供应商向承租人交货;随后,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物件受领证,并交付第一期租金;最后,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买卖价金。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是金额大、履行周期长、法律关系复杂,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一、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经营项目是什么
    (一)直租: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申请,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按承租人同意的条件,购买承租人指定的承租设备,并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将该承租设备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转让给承租人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
    (二)回租:
    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三)经营性租赁:出租人根据市场需要购进设备,通过不断出租给不同用户而逐步收回租赁投资并获得相应利润的一种租赁方式。经营性租赁业务的特点是租赁物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出租人,由出租人计提折旧、负责维修保养。承租人的应付租金作为财务费用进入成本。
    (四)杠杆租赁:出租人通过成立一家项目公司,投入租赁物购置款项的部分金额,并以此为财务杠杆,为租赁项目取得全部资金。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五)委托租赁: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方式。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六)转租赁: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七)联合租赁: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租赁公司共同向某一承租人提供租赁服务。
    二、买卖不破租赁动产是否适用
    买卖不破租赁动产是适用的,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等;
    (三)租赁物的保管、保养和维修;
    (四)租赁物的交付、验收、交货地点和用途;
    (五)租金的币种、金额、利率、支付日期;
    (六)租赁合同的期限;
    (七)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处理;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等;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
    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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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2:4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