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处理方法有什么? |
释义 | (1)和解。和解是指在纠纷发生后,合同各方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进行谈判、协商,对原合同进行变更、补充,或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等,以和平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事项。和解达成的协议或约定,由双方自觉履行。 (2)调解。这里的调解主要是指民间调解,即在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主持下,合同各方进行对话、协商,调解人从中斡旋、劝说,最终达成一致,由调解人制作调解协议书,合同各方签字后生效。仲裁或诉讼程序中的调解,与这里所说的调解,程序和功能大同小异,但是都包含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不能单独使用。 (3)仲裁。仲裁是指纠纷的一方或双方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交由约定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照法律和仲裁规则进行审查,查明事实,就纠纷事项作出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即为终局裁定,纠纷各方既不能再申请仲裁,也不能向法院起诉。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明确的是,仲裁的启动要求纠纷各方已达成仲裁协议,对纠纷事项应提交仲裁解决和仲裁机构都要有明确的约定。 (4)诉讼。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以及和解或调解失败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以判决、裁定的形式对纠纷事项作出裁判。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纠纷管辖 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相同。均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申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一可以协议遗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_地点的法院管辖。当章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租赁物的使用地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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