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工辞职后社保怎么办 |
释义 | 一、辞职后的社保怎么办? 离职后,员工的五险一金的处理通常如下,具体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有区别,应该以当地为准,当事人应该去当地咨询一下:1、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采用“双转移”模式,转移手续如下:一是携带包括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目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二是带齐这些手续,填写《转移接续申请表》,向转移地的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此后,就不需要再操心其他事宜,新旧参保地两地社会部门将处理转移事项。只要审核通过,参保者将在45个工作日后接收到社保部门完成转移的通知。2、医保账户可随人划转。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而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当劳动者离职之后到新城市就业,即可加入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将通知原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劳动者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就业地在中止参保手续的同时出具参保凭证备查。同时,个人账户余额通过保险经办机构转移。这意味着,只要你在新就业地参保医疗保险时提供足够真实的参保信息,那么所有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事情你都不用再费心了。3、工伤及生育保险这两种保险属于“当期交纳当期享受”的险种,并不存在转移的问题。4、失业保险转移《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如需办理手续,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4、公积金异地购房只能一次性提取按规定,个人到外地工作,如果他在外地的工作单位已为其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那么他就可以将在原来住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转移到外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办理时,该员工需要提供调入单位接收证明、在调入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证明、转入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给在原居住地的原单位,通过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申请办理。因地区差异,各个省市会有所不同,具体请咨询当地社保局和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官方回答为准。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在北京辞职后社保怎么办? 1.如果是在本市转移,需要原单位出具解除合同证明,并由原单位做减员; (1)个人缴费:带着档案,解除合同手续,保险手册等交到当地劳动部门即可; (2)新单位缴费:带着档案,解除合同手续,保险手册等交至新单位,由新单位做增员处理。 2.如果是异地转移,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在原单位处理完解除合同手续后,到原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养老、医疗保险转移凭证; (2)持档案,解除合同手续,保险手册、养老、医疗保险转移凭证等物品,如个人缴费直接交到参保人准备缴费的劳动部门,如有新单位的,直接交至新单位即可。 三、北京xx辞职后社保怎么办理 1、退休金:需要在缴纳养老保险达到15年以上、而且达到退休年龄时才可以领的,而且不是到单位领、是到社保机构领。 2、你现在辞职:还不能领退休金,能办的只能是继续交社保中的养老保险,等到达到退休年龄后才能领退休金,所以:现在还说不上退休金的事、只有社保的事。 3、“有人说退休金和社保不对口,所以辞职后作废,还需要从头缴付;还有一种说法是,视同缴付,由退休金转为社保。哪一种说法是对的?”: (1)“有人说”说的不正确; (2)不是需要从头缴付:如果你辞职后有新单位,由新单位继续为你交社保;如果没有新单位,辞职后可以自己继续交社保到可以退休时止; (3)但是,由于教师属于国家事业单位编制,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和其他企业有所不同,如果你辞职后是到企业就职或是自谋职业,缴费的比例和数额会有所变化。 (4)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在缴到一定年限、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转为”退休金,但退休金不会转为“养老保险”或社保的。 (5)所谓“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国家实行社会化养老之前你的工作年限,视为已经按社保制度缴纳、不再向前追缴。 4、“如果视同缴付,手续如何办理?”:是否视同缴费、视同缴纳的年限从何进起算:不用你办手续,而是单位的会计早已核算好的。 5、建议: (1)如果辞职,只需要自己继续缴纳社保即可;如果有新单位,可以由新单位继续为你缴费。 (2)至于你辞职后的缴纳比例、缴费数额,请咨询你所在地劳动人事局的社保机构,10月9日上班后打个电话就可以问明白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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