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双方应当依法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租赁合同。租赁物用途变更后,需要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是否需要支付额外的租金或押金。如果租赁合同中明确了用途变更需要支付额外费用的条款,则需要支付;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则需要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合同。 第四十条 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四十一条 租赁合同的期限届满,未经续订或者解除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原定的条件继续履行,也可以重新订立合同。 第四十二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损坏或者毁灭的,由承租人根据约定负担修缮费用或者价值补偿;不是承租人的责任,或者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由出租人负担修缮费用或者价值补偿。 第四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违反合同规定,没有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或者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出租人收回租赁物,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当立即返还租赁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一条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等价、诚信、公平原则,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九百四十四条 合同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