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年国际刑事法院主体 |
释义 | 法律分析:国际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法律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司法判例和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 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1945年6月26日在美国旧金山签署的《联合国宪章》设立,以实现联合国的一项主要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国际法院依照《规约》及其本身的《规则》运作。《规约》是《宪章》的一部分。国际法院于1946年开始工作,取代1920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设立的常设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具有双重作用: 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审判程序 国际刑事法院的诉讼程序包括调查、起诉、审判和执行,该诉讼程序既吸收了世界主要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一般要素和惯例,又针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组织、职权的特点作出了许多独特的规定。 (一)调查(侦查) 检察官具有独立进行调查的权力,调查由检察官启动和进行。当检察官通过评价有关方面向其提供的资料、信息后,确信依照《规约》规定确有追诉的合理根据,并有充分理由认为开展调查有助于实现公正,即应当展开调查活动。检察官也可以请求预审分庭授权进行调查。 在检察官调查以后,如果认为无充分的法律或者事实根据,或依据《规约》第15条不可受理,或者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起诉无助于实现社会公正,检察官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通知预审分庭。预审分庭基于提请审理国家或安理会的请求,可以对检察官的不起诉决定(基于无充分法律、事实根据或起诉无助于实现社会公正)进行复核,并可以要求检察官重新考虑其决定。如果检察官不起诉决定是从被害人利益出发的,则预审分庭可以主动复核其决定,而且这种不起诉决定只有得到预审分庭的确认才能有效。 (二)起诉(预审) 在被调查人被移交法院或其自动到庭候审后,预审分庭应当举行听讯,以确认检察官准备提请审判的指控。一般情况下,检察官、被指控的人及其律师双方在听讯时应当在场。如果被指控的人放弃出庭权利,或已逃逸、下落不明,也可以在其不在场情况下进行听讯。听讯前,预审分庭应当向被指控人送达指控的文件副本并告知检察官在听讯时准备使用的证据。 检察官在听讯前可以修改、撤销指控,但必须在听讯前通知被指控的人。如撤销指控,应将撤销理由通知预审分庭。 (三)审判 正式审判由审判分庭主持进行。在案件交付审判后,审判分庭应当制订保证诉讼公正、迅速进行的程序,确定审判所使用的语言,展示有关文件和资料,确定对多名被告人是否合并或分别审理。 (四)执行 由于国际刑事法院没有自己的监狱等执行机构,其裁判的执行只能交由有关缔约国进行。各缔约国应当根据公平分配原则,分担执行徒刑的责任。为了执行徒刑,国际刑事法院可以从表示愿意执行徒刑的国家名单中指定一个国家,被指定国家应尽快将是否接受法院指定,承担执行徒刑的情况通知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在指定某一国家执行徒刑时,应考虑该国是否具备有关囚犯待遇的国际标准、被判刑人的国籍及其意见,是否能够使徒刑得以有效执行。如果某一罪犯不具备指定在某一国家执行的条件,则只能在法院所在东道国提供的监狱执行徒刑。在执行徒刑过程中,被判刑人可以随时申请法院将其转移出执行国,法院也可以随时决定将被判刑人转移到另一国监狱。被判刑人服刑期满后,如果他并非执行国国民,除非执行国准许其留在该国境内,该人可以被转移到有义务接受该人的国家,或者移送到同意接受该人的其他国家。在一国执行徒刑期间,执行国不得对国际刑事法院判决进行修改,徒刑判决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在法院宣判的刑期届满之前,执行国不得释放被判刑人。 法律依据: 《国际法院规约》 第三十八条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惯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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