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房产过户 可直接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 1、双方当事人在 房屋买卖合同 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 转让合同 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销售价格; 2、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3、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销售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 4、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5、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6、 房屋所有权 证书; 7、 买卖合同 (原件); 8、双方当事人 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 9、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法律客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