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常见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有哪些? |
释义 | 常见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行为;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真实名称或者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说明的; 10、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商品价值做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条款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经营者有上述行为,消费者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向经营者提出索赔要求,索取赔偿的数额应按所购买的商品的价格和接受服务的费用双倍返还法。 一、价格欺诈的行为有哪些?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二、商业欺骗找什么部门 商业诈骗应当向司法机关报案。具体表现形式有:1.用假冒伪劣商品销售兴奋剂和掺假品;2.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的货物数量不足;3,销售“加工产品”,“瑕疵产品”,“瑕疵产品”等产品,虚假宣称为正品;4.以虚拟“清仓价”,“售价”,“最低价格”,“特价”或其他欺诈性价格销售商品;5.不要出售带有真实姓名和标签的商品;6.通过雇佣他人来欺骗销售诱因;7.进行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解释;8.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等大众媒体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9.欺骗消费者预付款;10.使用邮购销售来欺骗价格,根据约定的条件提供或不提供货物;11.以虚假“赢得销售”和“退货销售”的形式销售商品;12.欺诈性消费者行为的其他虚假或不正当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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