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您对县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公共事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您对个人和企业在县级各政府部门办事过程中有关法规、政策、程序等问题的咨询;(三)您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可以提出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