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电费必须去物业合法吗 |
释义 | 不是必须去物业交电费。。 1、假如供电局有让物业公司帮忙代收电费的话,那么业主就只得在物业公司交,不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缴纳,而物业公司则必须根据相关约定和标准来进行收费,不可以随意加价收取。 2、假如供电局没有授权委托物业公司帮忙代收电费的话,那么物业公司就没有权利收取电费,而业主则可以前往当地的供电局缴纳电费,或者是根据自己的喜好和便利程度来选择适合自己的缴纳电费的方式,例如: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手机网络软件。 3、假如供电局有授权委托物业公司帮忙代收电费的话,那么物业公司就有权利收取电费,但是物业公司却没有权利以欠费、不配合等为由把用户家中的电中断,或者是出现限时限量供应等会损坏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4、假如物业公司没按照物业合同中的条款约定来,出现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是提高收费金额或者是重复收费的话,那么业主就有权利拒绝缴纳相关费用,并且可以前往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小区的水费,包括电费,都是到物业处去缴纳,因为物业有代收水费和电费的责任。 物业公司的责任主要有: (一)安全工作 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公司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报告给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相关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公司雇请保安人员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相关规定。 (二)物业的养护工作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物业管理公司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类型、收费性质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综合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物业服务项目均实行市场调节价。住宅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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