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保质期为六个月以内的,商品部须提前5天撤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经营者除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外,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但是下列产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对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经营者应当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进行确认。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