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如何取得所有权 |
释义 | 动产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如下: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交付”); (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1)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2)法院判决、强制执行; (3)公用征收、没收、罚款; (4)收取利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利息所有权一般由原物所有权人取得;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5)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6)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7)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组织所有; (8)先占。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9)添附:附合;混合,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若原物价值相当,则发生共有;加工,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按照加工所生成的新价值是否大于原物价值而定:大于者,由加工人取得,否则,由原物所有人取得; (10)善意取得: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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