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动产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订立的书面合同。 动产质押合同的订立:首先,合同的主体就是动产质押合同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其次,动产质押合同的标的也就是动产质押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质物必须是动产。另外,动产质押合同的形式,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一、房产可以质押吗 不动产不可以质押担保。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不动产无法转移占有,不能设立质押。 二、有关动产质权的设立有什么 动产质权的设立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质权人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动产质权的设立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有效成立以来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