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质押合同属于一般合同,因此应该具备一般合同的特点。因此,质押合同的成立应该在合同签订时进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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